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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科技学院校园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资讯来源 : 未知      发布时间 : 2016-12-30 15:14

    浙江科技学院校园网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浙科院办发〔2010〕15号, 2010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等上级文件的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方针的指导下,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行网络信息发布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坚持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与网络信息文明建设并举的原则,切实加强校园网信息监管,及时掌控动态,对非法和错误观点的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和封堵,努力形成安全、文明、健康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和网络文化。
    第三条 学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的使用和管理及所提供的网上信息负责。

    第二章 网络信息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是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决策机构,由主管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团委、保卫处、网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会委员,全面负责研究解决校园网的管理运行机制、工作制度建立和工作队伍建设,审议校园网络信息建设的设计和规划。
    第五条 宣传部具体负责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园网信息内容管理、专题教育网站建设及网上精神文明建设、校园BBS站点管理、网络信息舆情监控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和至少一名网络信息管理人员组成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登记备案;负责本部门、单位网络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整理;负责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网络信息管理队伍建设

    第七条 网络信息管理队伍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校园网各级主管领导、网络信息管理员、网络信息监控与评论员。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主动建设,相对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思想水平高、网络业务强、熟悉师生上网特点的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队伍。
    第八条 加强网络信息管理队伍的思想政治和形势政策教育,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对网络信息的政治敏感性和提升引导管理的能力与水平。
    第九条 网络信息管理员作为信息发布的直接责任人,要明确职责,积极落实信息发布责任制,不断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坚决做到有害信息不上网、保密信息不外泄。
    第十条 加强网络信息监控与评论员队伍对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所有网络信息监控与评论员都必须做到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第四章 网络信息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努力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服务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校园主网站,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使校园网真正成为广大师生喜爱、关注的重要媒体,成为师生迅速获取健康信息的重要渠道。
    第十二条 结合实际,大力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牢牢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动权。专题网站建设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师生,提高广大师生思想政治觉悟,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 及时了解舆情信息,密切关注校园网动态,敏锐捕捉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整合学校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传统媒体资源,丰富网上宣传内容,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
    第十四条 引导和
    教育师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广大师生应坚持良好的网络道德观,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意识,不发布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非法信息和错误信息,不制造虚假低俗的垃圾信息和邮件,不受有害信息的侵蚀。

    第五章 网络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做到内容简明、表达清晰、条理清楚、格式标准、文种准确。
    第十七条 校网主页新闻类信息发布流程:先由信息发布申请单位网络主管领导审核,再经党委宣传部审定后发布;校网主页通知公告类信息发布流程:申请单位填写“浙江科技学院校网主页信息发布申请表”(附件一),经本单位网络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学校办公室审定后发布。涉及学校全局问题、重大事件和焦点敏感问题的信息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二级网站(在校园网主页上挂靠或链接的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填写“浙江科技学院二级网站信息发布申请表”(附件二),经本单位主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审定后由本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统一发布、备案。凡涉及本单位重大事件和敏感话题的信息必须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在校网主页上开设新栏目或链接本单位栏目,必须由申请单位填写“浙江科技学院校网主页开设链接栏目申请表”(附件三),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党委宣传部对新开设网站(页)栏目设置和内容进行审查,再由网管中心进行技术安全审查,审批通过后方可在校网主页发布。
    第二十条 在二级网站主页上开设新栏目或链接新栏目,必须填写“浙江科技学院二级网站主页开设链接栏目申请表”(附件四),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在二级网站主页发布。
    第二十一条 校网主页信息内容(不包括新闻、通知类信息)如需增加、更新,须由申请单位将要增加、更新的信息内容提交宣传部审核,通过后再由网管中心在校网主页发布,申请单位须对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严格学校内网主页信息转发把关工作:若公文版记或通知公告标记处标注有“仅限内网发布”,则各二级网站不得在其外网上转发。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不得利用学校网络资源开展与教学、科研、管理无关的盈利性信息服务。

    第六章 网络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学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自觉接受网络信息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有害信息进行有效监控和防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领导重视、专兼结合、师生广泛参与、共同抵御网上有害信息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园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做好预案的模拟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公开发布信息时不得泄露师生个人私密信息(如师生基本情况、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情况等)或其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校园网内网中保密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保密信息。
    第三十条 学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加强对自己的网络帐号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未经网管中心和帐户所有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系统帐户或个人帐户。
    第三十一条 网络信息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应做好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的移交工作,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重新调整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办公系统等的管理权限、人员信息资料,重新设置系统用户名、密码。

    第七章 网络信息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做好信息更新、网站维护、网站管理工作。学校网络信息管理部门每年针对各部门、单位全年网络信息管理情况做一次总结、考评,努力促使各单位明确职责、加强管理,提升网站质量。
    第三十三条 切实落实校园网信息发布责任制,对违反本规定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轻重和影响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管理混乱,管理责任不落实、不明确,造成不良信息传播蔓延的信息发布单位要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不及时整改的网站、网页和栏目,学校网络信息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关闭和清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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