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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科技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条例

    资讯来源 : 未知      发布时间 : 2016-12-30 14:59

    浙江科技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条例

    浙江科技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条例

    (浙科院党办发〔2009〕25号, 2009年7月13日)


    为加强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力度,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对外宣传报道工作,以树立学校良好的公众形象,扩大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学校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本奖励条例。
    一、奖励范围
    凡本校师生员工采写或参与采写的正面宣传学校的宣传报道作品,被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刊用,均属本条例奖励范围。有偿宣传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根据宣传媒体等级和影响力以及刊用作品篇幅大小、刊载版面,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中央级: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综合、新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文汇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等,800元/条。
    省部级:中国教育报、人民政协报、浙江日报、浙江卫视等,500元 /条。
    省级专业报、都市类报纸:教育信息报、钱江晚报、都市快报、青年时报、浙江科技报、杭州日报、每日商报、联谊报等,200元 /条。
    地市(县)级:50元/条。
    网络媒体: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等,500元 /条。浙江在线、杭州网、新华网浙江频道等,150元 /条。
    新闻图片:中央级300元/幅,省部级200元/幅,省级专业报、都市类100元/幅,地市(县)级30元/幅。网络新闻图片按60%计奖。
    加奖:稿件刊发在头版或专版头条的,中央级加1倍,省部级0.5倍,地市(县)级0.3倍。800字(视频30秒)以上每百字(5秒)加10%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倍。
    在上述以外新闻媒体上刊播的,比照相应标准予以奖励。短消息、一句话新闻、标题新闻等酌情予以奖励。
    同一稿件被多家媒体采用除按最高等级奖励以外,其余按刊登媒体奖励额度的五分之一奖励。稿件被省部级及以上重要媒体转载,按转载媒体奖励额度的二分之一奖励。
    合署稿件按人数平均奖励。
    校报人员按奖励额70%计奖。
    外宣突出的个人,年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能力分(2分/篇,加满6分为止)。
    三、奖励办法
    每年6月、12月底两次统计、奖励。以部门为单位或个人将刊登外宣的材料(或证明材料)送党委宣传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奖励金额在人事处教职工奖励经费中开支。
    此前相关文件同时作废。本条例由党委宣传部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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