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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科技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资讯来源 : 未知      发布时间 : 2016-12-30 14:53

    浙江科技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浙科院政〔2007〕170号,2007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使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学校的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广泛适用于学校以及各学院、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的旗帜、证件、标牌、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要素系统和应用要素系统两大体系。基础要素系统包括:①学校标志;②标志色彩;③学校中文标准字;④学校英文标准字;⑤学 校德文标准字;⑥学校标志及标准字组合;⑦校训;⑧学校专用印刷字体。应用要素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环境布置、公关礼品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四条 各学院、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各学生社团在使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五条 校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是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实施、推广、审核和验收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校形象识别系统建设办公室是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在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受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部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领导,促进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校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委托校形象设计顾问小组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九条 在校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校形象识别系统建设办公室发布《浙江科技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发至各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手册》不定期作修订发布。
    第十条 校形象识别系统建设办公室按照《手册》规定,统一制作涉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并在全校范围内和对外使用的物品。
    第十一条 各学院、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制作涉及学校视
    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本单位使用的物品时,应向形象识别系统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授权或同意后,方可制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在制作《手册》中有明确范例的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制作,不得自行改动;在制作《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学校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时,需报学校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对使用不当者,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各学院、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者,需向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系统或标志图案、设计理念、设计时间、标志寓意等,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在咨询形象设计顾问小组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继续使用、修改后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批复;拟设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的学院、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设计前应向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在形象顾问设计小组的指导下完成设计。其系统或标志应与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理念、风格相统一。
    第十四条 各学院、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学生社团应首先使用学校标志,自行设计的标志只能在校内使用,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五条 各学院、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
    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许可,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对擅自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机构或个人,校形象识别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将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自新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试行之日起,我校原使用
    的标志仅在有关学校历史的活动及其相关用品中继续使用;此外,
    任何活动及场合停止使用原标志。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以学校名义颁发或制作,带有学校原标志的证书、证件和文件等具有原效力。
    第十九条 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其相关的设计文件、设计模版和印有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及电子文件应建档保存,并应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校形象识别系统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并督促检查各学院、部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制作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浙江科技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
    第二十三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自2007年12月1日起试
    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将根据试行情况逐步加以修订完善。试行期结束后,修订版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将正式启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形象识别系统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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