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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供稿单位 :       发布时间 : 2022-06-02 10:32

    各省属企业,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委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要求,现就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决扛起国有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认真细致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应减尽减、不留死角,切实帮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二、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如遇减免期超过承租期的,按实际承租期减免租金。鼓励国有企业视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

    三、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与已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的,要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租金减免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若今年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

    四、国有房屋是指产权为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有的房屋。

    五、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发改财金〔2022〕271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六、间接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对于转租国有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其中,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转租方负责减免租金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七、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广大中小股东的理解支持,在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流程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八、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经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省属企业、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要针对中央巡视反馈整改中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重点关注和妥善处理好减租政策宣传不够导致执行减租标准不到位、“二房东”对最终承租户减免租金不到位,以及涉及经济纠纷或司法诉讼、承租户未主动履行申请手续或失去联系未及时落实减租政策等问题。

    十一、减免租金办理流程可参照《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减免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浙国资产权〔2020〕2号)相关工作要求(见附件1)。

    十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减租操作。全省各级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减租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情况发生。

    (二)建立工作专班。各企业、各单位要迅速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做好方案细化、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要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省国资委将对各企业、各单位减租工作开展检查,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联系人:省国资委产权处 陈凌德、周宇昊;联系电话:0571-87059599、87059164。

    附件:1.《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减免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浙国资产权〔2020〕2号)相关工作要求

    浙江省国资委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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